关于被骗相关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与顾与同窗情谊被骗,女同学竟成诈骗犯罪受害者等类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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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同窗情谊被骗,女同学竟成诈骗犯罪受害者等

[案情]重庆某单位女处长李某和罗某是中学同学.2012年9月,李某与罗某在同学聚会上偶遇,罗某称自己在做生意,且很成功.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 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以高利息诱导李某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在骗得资金后,罗某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罗某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首先,罗某主观上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其次,罗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某虚构事实的欺骗,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某使用.罗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最后,罗某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有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此外,被害人李某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也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如何返还

[案情]2016年6月30日,山西省警方接到一位姓鲁女士报案,鲁女士称自己被互联网上一家理财机构诈骗资金24万余元.经调查,鲁女士6月1日经朋友介绍,在网络上一个投资理财机构注册开户,半个月内先后5次投资24.107万元.6月20日,投资网站及交易平台在网上消失.接到报案后,禹门分局刑侦大队根据受害人的款项和该“理财机构”资金流向层层追踪、落地查询近百个账户,成功冻结涉案的两个账户共26.1万元资金.在对该案侦查中,民警还对发现的其他涉案账户资金一百四十余万元,借助“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通过省厅推送至实施了冻结.

[评析]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今年9月,、银监会颁布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明确电信诈骗资金冻结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机关区分3种不同情况返还:

1.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2.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3.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

按照比例返还的,机关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核.

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冻结期满前依法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启动新的返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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