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跟福建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构建分析有关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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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构建分析

刁 玫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福建 · 厦门 361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6871/j.cnki.kjwha.2018.09.079

摘 要 自由贸易区 (以下简称自贸区) 是目前被各国广泛采用的经济合作形式.我国自贸区的发展正在逐渐步入正轨.自贸区作为改革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是经济的试验区, 也是法治的试验区.目前, 我国自贸区运行和发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发布的各种行政条例, 距离建立统一适用的基本法还有差距.福建自贸区应当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 区域化特征明显的、 符合自身功能定位的差异化道路, 以保证福建自贸区未来发展的蓬勃生机.2016 年 4 月 1 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国 (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但是, 涉及海关、 税收、 争端解决等诸多条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福建自贸区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 自贸区 制度构建 福建

1 自贸区概述

1.1 自贸区的定义

国际海关理事会签订的 《京都公约》 将自贸区定义为:“一国的部分领土, 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 被认为在关境以外, 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

1.2 自贸区的特征

政策优惠是自贸区最显著的特征,这是自贸区与经济特区、 保税区本质的不同.自贸区与国内的其他区域隔离,区内企业经营较为开放, 自由程度大, 区域内实施独立的管理政策, 鼓励投资, 基本没有行业限制, 但应遵守区域内相关法律的规定.自贸区内海关实施减免关税, 船员可自由登岸, 卫生、 检疫手续等从简, 货物从国内其他地区进出相当于从国境进出, 区域内商品贸易流通更为便利.

1.3 自贸区设立对福建地区的意义

基于福建自贸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自贸区建设的重点应在于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 通过安全审查、 反垄断审查、 出口管制、 产业安全预警、 贸易救济等措施, 进一步完善体系, 重构国际贸易新规则, 构建对外开放型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在现今有利的政策背景下, 福建应当抓住机遇,逐步推动相关政策的先试先行,孵化开放型经济发展新的合作组织、 以期迎来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自贸区对于福建的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 自贸区战略能为福建带来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改革开放以来, 福建的人均 GDP 年均增长 17%, 但经济发展与同时期开放的长江三角洲、 珠江三角洲相比, 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如何抓住现有的利好时机, 全面提升福建对外开放水平,创造福建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通过自贸区战略来实现.

第二, 自贸区战略能为福建带来调整经济结构的机遇.一是能够调整现有的经济发展结构.将传统的大宗货物贸易、 船运贸易等已经发展过剩的第二产业改为金融、 物流、大数据等新兴的第三服务业.二是能够实现福建企业的传统产业升级.福建企业过去长期依靠资源、 初级产品加工贸易、 建设工程承包等低端项目获取营业利润, 通过自贸区战略的实施,使福建企业能够过多地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贸易交易, 从而改变过去低端的产业链条的束缚, 实现向高端产业升级的转变.

2 目前已建立的法律、 法规制度

2.1 国家立法层面

(1) 2013 年 8 月、 2014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 (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 (天津) 、 中国 (广东) 、 中国 (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

(2) 2015 年 4 月 18 日, 商务部颁布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 , 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该办法是第一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务院部门规章.

2.2 地方立法层面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国 (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2016 年 4 月 1 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条例共有十章, 六十五条, 规定了福建自贸区在管理体制、 投资开放、 贸易便利、 金融财税创新、 闽台交流与合作、 综合监管、 人才保障和法治环境八个方面的内容.

3 福建自贸区重点问题研究探讨

3.1 福建自贸区自身定位的要求

福建的特殊地理位置决定了福建自贸区的首要定位是促进两岸经济、 文化、 科技等交流, 巩固两岸合作关系, 共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让台湾同胞从两岸合作中得到实惠,增进同大陆的向心力.其次是创新金融领域服务方式, 让金融要素能够充分流动起来,大力鼓励各类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 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 融资租赁的范围, 灵活区域内企业投融资渠道, 让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再次, 是发挥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拉动作用, 发展金融服务和运输服务, 推动货物贸易的进行,完善铁路、 公路、 机场的建设, 利用发达的运输服务, 降低运输成本, 保障货物贸易的顺利完成, 提升自由贸易区服务能力.

3.2 自贸区相关立法建议

3.2.1 加快自贸区海关监管制度标准化建设

自贸区的有效运转, 海关监管制度是重点.然而, 自贸区目前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的标准,仅仅以福建政府出台的海关政策为范本,导致自贸区内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颇高.建议尽快完善自贸区海关监管制度, 落实自贸区境内关外的法律地位, 明确区内不干预, 取消出境备案清单申报, 简化手续.

3.2.2 实现自贸区税收优惠制度法律化

实现自贸区的发展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自贸区的税收立法与自贸区发展情况存在脱节,应当尽快建立符合自贸区发展要求的税收优惠制度.首先, 应当保证对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税、 增值税以及其他进口税费.其次, 在促进就业方面,对自贸区内雇佣了我国员工的企业可以给予额外的金融帮助及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最后,在高科技产业方面, 应当采取鼓励措施, 在自贸区内建立完整产业链, 并补贴高科技产业的研发支出和培训支出等.

3.2.3 进一步完善投资领域的立法, 与 TRIMS 协议接轨

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投资主体不断扩大, 建议逐步放宽国内投资领域, 特别是第三产业领域.同时, 对投资定义、 投资范围、 对外资的审查与管理机制等方面应当进一步与国际法相协调.提高投资领域立法的层级,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散列的与投资有关的规定加以整合, 出台一部针对该领域的系统、 法律位阶高、 体系严密的投资法律.主要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来规定投资领域事项,减少地方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 从而减少法律文件的易变性和效力冲突性.

3.2.4 加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建设

1986 年,中国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 ,该公约对于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约定.但是在国内法层面上, 我国的仲裁法一直对临时仲裁效力持否定态度, 在自贸区战略落实中, 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提倡多元化,势必应当在国内立法中对临时仲裁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肯定其合法地位, 从而与国际接轨, 否则多元化的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很难实现.应当针对金融、 航运、 投资等专业领域, 建立专业性仲裁员队伍, 同时加强开展仲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除临时仲裁制度外, 我国的调解制度也处于滞后状态,许多国际上通用的制度都没有约定, 缺少熟悉相关商业调解程序的人员.此次, 若以落实自贸区战略为契机, 确立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的合法性, 对不合时宜的调解条款进行修订,既可以为建立自贸区未来的争端解决机制做准备,从而真正将自贸区相关法律法规落实, 又能够弥补原有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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